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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

2021年12月24日 1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各级党政的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切实增强工会服务职工功能,更好地解决职工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工会补助。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本级工会预算。是指基层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临时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行政补助。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补助工会组织的经费。

(四)其他。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

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完全覆盖,且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职工家庭。

以下情形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三)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

申请时,1年内职工本人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医药费用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其基本生活仍然暂时有严重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基层工会可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 住院救助。职工本人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住院(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30%-5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年;

(2)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1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户/年;

(3)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100%-200%(含)的, 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户/年;

(4)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200%-3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户/年;

(5)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300%-4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户/年;

(6)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400%-5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户/年;

(7)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0%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户/年。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职工本人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救助。

(1)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30%-5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年;

(2)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8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户/年;

(3)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80%-100%(含)的, 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户/年;

(4)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100%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户/年。

第三条所指其他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救助。

(二)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需照看残疾人导致劳动力无法充分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因丧失自理能力无家人照顾,需请人照顾的家庭;常住地无房租房困难家庭等,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可由基层工会视情况确定,给予不超过2000元/户的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的原则,实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要采取实名制打卡直接发放,实名制表(见附件7)应包括救助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救助原因、救助金额、联系电话,以及基层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纳入各级工会组织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八条 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履行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和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临时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弄虚作假,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