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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工会福利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8年04月06日 15:11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庆科技学院工会福利委员会是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校工会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福利委员会负责教职工集体福利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福利的改革、建设、管理的重大决策,协助学校建立和健全福利制度;

(二)调查了解教职工对学校福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三)按照相关规定,研究、讨论教职工集体福利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督促检查有关福利政策的兑现和落实,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开展保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定期体检工作;

(六)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健全、完善集体福利设施;

(七)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

(八)开展好职工的互帮互助和送温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日慰问和教职工慰问;

(九)引导教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全面认识发展建设与提高生活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协助党政教育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福利观。

第四条 福利委员会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福利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工会会员代表担任,在各分工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根据多数意见提出候选人,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可参加福利委员会,校工会主席兼任福利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福利委员会委员四年一届,届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第六条 福利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讨论、审议问题做出决定时,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福利委员会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