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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4日 1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功能,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把各级党政的关心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工发﹝2018﹞39号)和《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解困脱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开展建档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

1. 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2. 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 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 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 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 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1. 对建档困难职工的慰问帮扶按照《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2.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造成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损失或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户的一次性慰问。其中,造成生活困难,无房可住,未列入当地政府救灾救助对象的,慰问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造成生活困难,列入当地政府救灾救助对象的,慰问金额不超过10000元/户。基层工会筹集资金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总金额不超过以上标准。

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基层工会可给予慰问,年度内慰问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4. 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各级工会可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范围、对象、标准、方式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各级工会慰问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5. 职工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及以上伤残等级的,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6. 对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在重大影响事件等情形中,受伤或有重大突出表现并受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职工,基层工会或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给予其不超过5000元/人的一次性慰问。此外,被授予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其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其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因公牺牲的,基层工会或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此外,被追授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被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对因公死亡职工的家属,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慰问。

7. 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一线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各级工会可视情况给予慰问,具体慰问范围、对象、标准、方式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基层工会慰问标准不超过300元/人;市、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慰问标准不超过500元/人。

8. 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在市外工作(以工资关系为准)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以市、区县政府部门发布为准)中有重大突出表现并受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并受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表彰的技能人才、工匠和先进模范人物,可给予慰问。具体慰问范围、对象、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年度内慰问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9. 尚未有工会组织覆盖的其他劳动者,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且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或支付医疗、护理费用5000元以上的,区县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视情况可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慰问。特殊情况,区县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慰问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市总工会慰问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见附件6)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慰问原因、慰问金额、联系电话,以及基层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