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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4日 11:3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拓展深化职工困难帮扶工作,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2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 要求,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一)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无房租房、赡养老人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且年度刚性支出大于家庭年度总收入的困难职工家庭;

2.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扣除重大疾病、子女上学、伤残、无房租房、赡养老人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患病、伤残、子女上学、无房租房、赡养老人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包括:

1.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重大社会安全事件中因公负 伤致残、因公染病或因公牺牲的职工家庭;

2.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超过职工家庭年 收入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认定无责任)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且产生过大的救治费用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以上,或造成住宅损毁严重且无房可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困难农民工应符合(一)至(三)款所规定条件,并且还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

2.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3.是工会会员且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互助会员。

第三条 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对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进行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医疗费用

在申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前12个月内,职工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特病)产生的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上的自负部分)、互助保障、商业保险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0元的部分,在12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超出限额按120000元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 应按照“12个月内实际扣除总额÷12个月”计算。

2.教育费用

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接受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8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年度定额扣除标准÷12个月”计算。

3.住房费用

职工家庭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其他区县,扣除标准为每月200元。

4.赡养老人费用

职工赡养一位及以上未共同生活且无城镇职工养老金的“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每年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年度定额扣除标准÷12个月”计算。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残疾费用

在申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前12个月内,职工家庭发生的与残疾人康复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上的自负部分)、互助保障、商业保险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200元的部分,在24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超出限额的按24000元扣除;核算月扣除标准时,应按照“12个月内实际扣除总额÷12个月”计算。

6.必要就业成本

因就业带来的交通、就餐、通信等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标准按照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计算。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方法和家庭成员规定

1.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每月医疗费用-每月教育费用-每月住房费用-每月赡养老人费用-每月残疾费用-每月必要就业成本)÷家庭总人口数。

2.家庭成员依据《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 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四条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 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困难职工梯度帮扶

建立“深度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相对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意外致困职工临时救助”梯度帮扶体系;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

(一)困难职工建档和退档

各级工会要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建档和退档均要在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

1.基层工会或服务(帮扶)中心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 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细地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部门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简化建档流程。

2.坚持属地动态管理档案,由职工本人申请和基层工会主动 摸底相结合开展建档和退档工作,申请人应为在职职工、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级(含)工会以上服务(帮 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3.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 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只能在其中一方单位工会建立档案;兄弟姐妹都是困难职工的,父母只能随其中一人单位工会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

4.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 以上工会服务(帮扶)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按 工会隶属关系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逐级上报备案。县级(含) 以上工会服务(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5.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 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6.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 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发现困难升级或出现致困因素的,及时研判调整梯度或纳入建档。

(二)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

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予建档。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视情节轻重对相关经办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当事人纳入征信体系。

(三)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6.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 由拒绝就业的;

7.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 活困难的人员;

8.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拥有各种机动车辆的(摩托车除 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9.各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 会结合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