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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8年04月10日 15: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代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专委会对教代会负责,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委员可连选连任。教代会闭会期间,各专委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章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委会对教代会要讨论、审议、决定的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 专委会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加强校务公开、学科学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促进科研发展、深化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培养、改善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专委会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了解掌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建设的工作动态,针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意见。

第七条 向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工作,执行教代会各项决议,做好教代会执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教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参与教学科研、设岗聘任、薪酬改革、评先推优、住房申购等制度、方案的讨论;

(二)深入教职工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反映一线教师及管理、服务人员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意见;

(三)对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教学科研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提案;

(四)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涉及教学科研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和代表提出的有关重要提案,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组织专题情况通报会或专题听证会;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福利权益等工作进行调研、咨询活动,促进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协助、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七)参与师德建设工作,总结、宣传和推广师德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师德师风评优表彰工作;

(八)关心、帮助教职工,尤其是青年教职工在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二)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提交需安排讨论的重要提案;

(三)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咨询协调;

(五)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处理结果移交校工会归档;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设委员11—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并配备工作秘书1人。

第十一条 各专委会委员原则上由教代会代表担任,在各代表团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在经教代会小组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可由教代会执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专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讨论、审议问题做出决定时,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专委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专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前,必须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使提出的议案、审议的意见符合实际,避免决策失误。

第十四条 专委会坚持联系教代会代表的原则。专委会要广泛联系教代会代表,听取代表对专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常保持联系和交流,学习经验,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举行。

第十六条 专委会会议主要讨论年度计划、总结,拟定议案审查结果和报告,讨论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有关的工作报告,审议必须有专委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七天通知专委会的组成人员,同时向教代会执委会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专委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要求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解释,从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