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证我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有序进行,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现场巡视检查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达到协助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单位和部门,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和谐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巡视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1、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
3、学校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4、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5、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
6、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7、落实校(院)务公开的情况;
8、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服从、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
2、有利于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4、群众路线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章 巡视计划制定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给予落实。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题,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年度的巡视活动安排视学校实际情况而定,每次巡视时间不应超过一天。
第四章 巡视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每次巡视工作的内容,组织若干教代会代表成立巡视团,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团团长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 巡视团可下设若干巡视小组,小组长由熟悉业务的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巡视工作的总人数一般在30人以内,成员由二级教代会主任、分工会主席和教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有权申请参加巡视团的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由校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做好巡视工作。
第五章 巡视工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并与被巡视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围绕巡视主题和内容,共同协商,拟定具体的巡视方案,明确有关事项,落实巡视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巡视前5个工作日,教代会秘书处应将本次巡视工作的主题、任务、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书面通知巡视团成员。巡视团成员应根据巡视内容,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一般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听取被巡视单位领导的工作汇报;
进行现场视察;
召开相关人员的座谈会;
向被巡视单位领导通报巡视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问卷调查。
第十九条 巡视期间,巡视团主要听取汇报和反映教职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巡视结束后,巡视团应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巡视工作报告》,报学校分管领导、工会委员会和被巡视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在收到巡视团的《巡视工作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巡视团将被巡视单位的书面回复发给巡视团成员,听取巡视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若巡视团在巡视工作时发现某一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可建议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相应的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教代会秘书处负责集中归档。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用适当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六章 巡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参加巡视活动,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
(一)有权对被巡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咨询和检查;
(二)有权指出和批评被巡视单位的违法违约行为及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有权反映被巡视单位行政管理情况及处理劳动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四)有权对被巡视单位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主要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客观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五)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巡视工作可参照本规程的精神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