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根据《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教代会执委会由学校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教代会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
第三条教代会执委会实行常任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二)主持召开届内大会,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及决议和决定,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和决议草案,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三)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就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议题,组织开展咨询、巡视、质询和维权活动。
(四)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指导开展二级教代会工作。
(五)处理其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问题。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涉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处理,必要时将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议案提请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认;如遇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教代会执委会可以建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将重大事项和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第六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题:
(一)拟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二)会议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的提议确定。
(三)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举行会议前一周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会前,教代会执委会和相关人员可以就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的组织形式和要求:
(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的提议召开。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执委会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执委会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提前一至三天通知执委会委员。
(四)会议按照议程进行。
第八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一)讨论具体议题时,视需要邀请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作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参加。
(二)会议表决方式视内容由会议决定,重大事项一般应采用票决制。
(三)议案表决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九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包括提出重要建议、意见,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相关事项可以书面形式送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处理。
第十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必须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会议纪要视需要呈送学校领导并送达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一条教代会执委会应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