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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8年04月17日 14:59  

(2008年12月11日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建设和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既是校工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同时又是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是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团结和带领女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在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及学校建设发展中努力工作,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要协助、督促学校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度和实施。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参与涉及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须听取女教职工组织的意见。
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代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教职工)占会员(或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向女教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女教职工队伍。
第八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会同工会和学校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十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要深入调查研究,为女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女教职工排忧解难,充分发挥女教职工组织密切联系党和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在工会的领导下,会同学校各方面共同做好工会女教职工工作。

第十一条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各工会分会设女工委员。院系、机关各部门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设女教职工委员。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与该单位女教职工数相应的比例。

第十三条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并配备专职女教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五条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担任。校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例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校工会委员会候选人。

第十六条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女教职工工作、深受女教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承担妇联的工作职能,是上级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全校女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要为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