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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8年04月16日 15:01  

(2012年11月22日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学校青年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密切团结和联系青年教职工,大力加强学校青年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重庆科技学院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是重庆科技学院工会领导下的青年教职工工作组织,隶属于重庆科技学院工会,根据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是学校工会组织中具有民主性、示范性和代表性的青年组织。

第三条重庆科技学院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要反映青年教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青年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发挥青年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加强对学校青年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倡导青年教职工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精神,提高青年教职工自身素质,引导青年教职工健康成长。

第五条 动员和组织青年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贡献聪明才智,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 根据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和需求,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了解、分析和研究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收集广大青年教职工的各种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为青年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七条 帮助青年教职工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积极开展适合青年教职工特点的思想教育、学习研讨、技能竞赛、文化体育、交流联谊等活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总结和宣传青年教职工中的先进个人及先进事迹,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职工集体和个人,并向上级组织推荐。总结和交流青年教职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讨交流青年教职工工作经验及成果,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参考意见。

第九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要负责推动学校青年教职工工作的开展,担任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委员要积极为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创造各种条件,共同推进青年教职工工作。

第十条 研究和制定学校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校工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工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以召开青年教职工大会或青年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2人,委员11—13人。主任、副主任在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青年教职工代表组成,通过校工会及分工会推荐,并提交校工会委员会通过确定。

第十五条 有青年教职工10人以下的分工会要有专人负责青年教职工工作,10—40人的分工会要有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40人以上的分工会要成立分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工会的指示精神,能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和青年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能坚持群众路线,善于团结同志。在青年教职工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3、能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全局观念,能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4、教学、科研或管理成绩突出,在青年教职工中有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

5、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主任年龄可适当放宽,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问题须经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部署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实行任期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工会为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等条件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