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等文件关于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推进会员代表大会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根据《重庆科技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经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校工会对分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代 表
第一节 代表的组成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会员代表以一线教职工为主体,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会员代表总数的30%;青年教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会员代表总数的30%;根据实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第二节 代表的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三节 代表的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会员代表的选举程序是:
(一)选举一般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含两个)会员人数较少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选举单位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进行充分讨论,根据大多数会员意见,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核,经公示后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三)选举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四)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代表候选人中,按照不低于15%的差额率重新选举产生,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五)会员代表选出后,由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核审查内容主要是:选出的会员代表是否是工会会员,是否享有会员民主权利;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扰乱、妨碍等干扰选举的行为;会员代表人数是否符合设定名额,人员结构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是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否超过20%、女教职工代表和青年教职工代表是否超过30%、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否占一定的比例等。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未当选会员代表的校领导,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机关教辅后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上一届校工会委员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节 代表的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五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提出罢免的,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罢免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会员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旦会议通过即有效,无需经过批准,但需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不低于15%。
原则上除党、政、工主要领导岗位上的代表外,缺额代表是一线会员的,补选的代表也应是一线会员,缺额的代表是女会员的,补选的代表也应是女会员。
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校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补选的会员代表任期为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剩余的任期。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五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在一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做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团(组)长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大会有关的要求,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主持本团开展讨论,汇总整理上报讨论情况,代表本团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条 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民主测评只能是会员代表参与,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二节 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组织宣传小组、代表选举小组、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征集小组、文件起草小组、会务小组等,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具体事项。
筹备工作应在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进行筹备,在本届任期届满之时应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
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提请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
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议筹备领导机构组成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组成情况,提案处理机构组成情况,以及拟提名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候选人情况等。
会员代表的构成包括:会员代表总人数、一线代表人数及所占比例,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人数,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的情况。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会议开幕式、会议致辞、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案处理报告、大会选举、大会总结等。
(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方案和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划分选举单位、分配名额、选举办法等。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在代表团(组)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
(五)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六)开展提案征集工作,向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工会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七)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八)做好会议宣传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九)完成其他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通过选举办法;
(四)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筹备情况报告包括会议筹备启动时间、会议筹备工作机构、请示报告和审批、代表名额确定、选区划分、候选人的酝酿产生、大会相关材料的准备等情况。
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说明预定代表人数、选举上报人数、资格审查结果、补选代表、最终代表人数、代表组成结构及特点情况。
选举办法应写明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应选人数、候选人人数、差额人数;参会的有效人数;主席、副主席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怎样填写选票;计票方式,当选条件;选举结果有效条件;如当选委员人数不够,再次投票的方法;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届期时间等。
大会议程包括开幕式、大会致辞、工作报告、大会选举、通过有关决议、当选人主席讲话、闭幕式等。其他有关事项包括表决通过监票人建议名单、候选人建议名单、重大提案决议等。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会议主要议程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实际情况,校工会可以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教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一)工会委员会设委员15至21人,其中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从会员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5%。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分工会组织会员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推荐,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分工会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工会主席、副主席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等额产生。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至11人,其中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中具有审计、财务专业知识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校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
(三)女教职工委员会设委员3至1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组)提名情况,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
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时,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三节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
第三十九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条 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剩余的任期。
补选主席前征得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提 案
第四十一条 提案是会员代表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工会工作的书面意见建议。提出提案的代表称为提案人。
第四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代表个人名义或者联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代表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四十三条 代表联名提出提案的,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的,须由代表团过半数代表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召集人签名。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必须符合《宪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符合党的各项纪律要求;
(二)提案应当立足工会组织职能,围绕做好新形势下教职工群众工作,更好地发挥组织教职工、引导教职工、服务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建言献策;
(三)提案应当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做到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
(四)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
第四十五条 不得作为提案提出的情况: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不属于工会组织法定职能范围的;
(四)代转教职工群众来信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四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统筹提案办理工作。校工会负责具体组织、指导、督办、协调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提案答复意见应当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和处理情况、下一步的相关工作计划。对未采纳的建议,应当详细说明原因。提案答复意见应及时送达给提案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