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解决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劳动权益争议调解基于当事人自愿,依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进行。本调解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其它途径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第三条 发生劳动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调解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调解义务。
第四条 本规程只适用校工会教职工劳动权益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的职权与调解范围
第五条重庆科技学院工会设立教职工劳动权益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学校内部教职工劳动权益争议的调解工作,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和学校工会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举;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学校工会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学校工会提出,并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学校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递补。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及相应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调解,依法维护劳动权益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向有关单位出具调解处理意见书;
(五)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研究工作。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校有权主管的劳动权益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是本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第九条的劳动争议,向有关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本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三章 调解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工会教职工劳动权益争议调解申请书》(附件一),应当有明确的当事人,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调解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争议调解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发生劳动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有共同申请理由者在三人以上时,可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不受理的,告知当事人有关理由。逾期不答复申请人,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劳动权益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作出书面答辩。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调解程序:
(一)在作出受理调解决定后,对争议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劳动争议权益调解记录》(附件二),并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审阅签字或盖章;
(二)劳动权益争议调解工作,可由调解委员会委派(或申请人选择)2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根据需要,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调解工作;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申辩,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书进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填写制作《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劳动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附件三)。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事项,调解结果以及应说明的其他事项等,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委员会有权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维护当事人实现调解协议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权益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权益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对于回避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成员集体作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调解委员会可视为调解无效:
(一)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另一方拒绝调解时;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条 当调解无效时,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劳动权益争议调解意见书》(附件四),说明情况,交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在调解意见上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校内的有关单位应对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后勤总公司等单位的劳动权益争议调解工作可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或依法另行制定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程由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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