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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工会会费管理规定

2018年04月26日 14:40  

(2008年12月11日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计缴(其工资额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等不计在内,各分工会、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工会会员晋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月起补交会费。

第五条保留会籍的人员不缴纳会费。

第六条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工会会费由分工会负责收取,每年5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分两次上交校工会。

第八条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九条本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解释从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