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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2018年04月27日 14:35  

(2008年12月11日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学校在册在岗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第三条要求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工会小组、分工会同意,由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分工会讨论,由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并在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仍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分工会讨论,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开除其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工会会员调离学校,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学校教职工的会员关系在其单位所属的分工会。

第九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到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第十条会员因待岗或内退,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学校工会可保留其会籍。

第十一条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二条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分工会书面报告校工会委员会核准,由校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分工会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以后,离退休人员的会员证由本人保存,其它保留会籍者的会员证自做出保留会籍的决定之日起失效,并由校工会收回。

第十三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教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