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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奖励办法(试行)

2018年04月12日 15:23  

(重科工委〔2010〕6号)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各级工会组织、全体会员奋发进取、创造佳绩,根据工作实际,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是指我校各级工会组织、全体会员在上级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评优表彰等活动中所获得的奖励,以及学校工会所设立的各项奖励,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个大类。

第三条 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奖奖励标准

按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表彰、重庆市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重庆市妇联)表彰、重庆市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和学校表彰四个级别,分别奖励5000~4000元、4000~3000元、3000~2000元、2000~1000元。

第五条 个人奖励标准

按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表彰、重庆市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重庆市妇联)表彰、重庆市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和学校表彰四个级别,分别奖励2000~1000元、1000~600元、600~400元、400~200元。

第六条 上级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校工会组织的专项表彰和专项活动,按活动方案确立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上级组织对表彰者已发给物质奖励的,校工会不再进行奖励。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