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第三届教代会执委会2022年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二级单位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机关各处(室)、校属各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二级单位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二级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调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认真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单位党总支要重视二级教代会工作,把握二级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二级教代会职权,支持二级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二级单位行政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的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院务公开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六)选举本单位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一节 代表的条件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节 代表的构成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按照不低于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人数的6%且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由二级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一)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一线的教职工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二级学院(部)的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80%。二级学院(部)的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30%;
(二)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青年代表;
(三)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四)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三节 代表的产生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换届的选举由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代表补选由二级单位工会负责。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依据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本单位党总支审定。
第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一般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分配由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一)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各选举单位根据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选举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二级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人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选举单位应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
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上报告。
(四)按照选举单位(或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
正、副组长的职责是组织本小组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组织本小组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级教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更换或补选本选举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二级教代会可邀请上一届本单位党政领导、离退休同志、党外人士、学科带头人等非二级教代会代表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分组讨论,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或退休,或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身份自然终止。由原选举单位向分工会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代表在任期内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或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分工会审批。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程相关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分工会工会审批,并在下次二级教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四章 大会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若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本单位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工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经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工会或1/3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通要求,由分工会提交本单位研究确定,并提请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
对需提请会议审议、讨论、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定形式送达二级教代会代表,并由代表小组组长组织本组全体代表讨论并征求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二级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二级教代会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六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分工会负责。
第二节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由分工会向本单位党总支和校工会提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报告,经本单位党总支和校工会审核批准,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备大会,设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应当由二级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应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主席团建议名单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分工会)提出,报本单位党总支批准,并在二级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召集人1名,秘书长1名。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本单位党总支发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通知,或由本单位党总支批转分工会关于召开二级教代会的请示;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建议;
(三)协商制定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选举办法等;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公布代表名单;
(四)在选举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本单位党总支审定后提交会议选举或通过;
(五)起草二级教代会工作报告,协调相关科室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人选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八)开展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九)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在会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以一定形式送达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十)做好二级教代会会议宣传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十一)按照要求将筹备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上报校工会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会议筹备情况;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五)通过大会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三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分工会)主持,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
(三)分管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作院务公开工作报告;
(四)本单位工会负责人做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分管学术工作的领导作学术工作报告;
(六)提案工作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七)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八)代表小组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小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分工会)汇报;主席团(分工会)综合各代表小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九)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发言;
(十)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根据本单位党总支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分工会)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节 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属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二级单位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主席团(二级单位工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各项议案应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相关科室和分工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二级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三十五条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二级教代会进行复议。二级教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六条二级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本单位相关科室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二级教代会报告。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设成员3至7人,其中设主任1名,根据情况,可以设副主任1名。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人数少于80人的二级单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须有执委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二级单位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二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小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向本单位党政汇报沟通;
(五)负责二级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执行;
(六)负责二级教代会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会承担相应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应建立专门资料档案:有关二级教代会的上报文件、批复;二级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二级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第四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二级教代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二级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提交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适当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专门委员会成员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二级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分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二级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方案的讨论制定;
(二)就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三)根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四)检查督促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 提案是二级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二级单位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二级教代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本单位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二级两代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本单位成立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二级教代会上报告。
第四十五条 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本单位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重庆科技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重科工委〔201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