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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小家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04月05日 11:19  

(2022年4月12日第三届工会委员会2022年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职工小家建设,提升建家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重庆市职工之家创建标准》(渝工发〔2019〕2号)《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之家活动建档工作的通知》(渝工组〔200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教职工小家,是工会组织的努力方向,是加强工会建设的主要载体,承载着党对工会的重托和教职工群众对工会的期望信赖。

第三条教职工小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努力创建“效益小家”“文明小家”“民主小家”“温暖小家”“安康小家”,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群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第四条教职工小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齐抓共建的原则。要把创建活动主动融入到工作大局,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教职工全员参与、社会通力协作的建家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服务职能的原则。要着眼于满足教职工的多样化需求,主动适应劳动关系和教职工队伍发展变化,使建家活动真正贴近教职工、精细化服务于教职工。

坚持常抓不懈、突出改革创新的原则。要注重从实际出发,以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为抓手,赋予建家新的内涵和形式,使建家工作常建常新。

坚持依靠教职工、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要突出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教职工开展建家活动,以教职工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真正把建成群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的目标落到实处。

第二章 创建对象

第五条教职工小家创建对象是校属各分工会。

第六条教职工小家创建层级分为合格职工小家、模范教职工小家,教职工小家创建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七条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建家规律,明确工作重点,广泛开展以“六有五家”为主要内容的建家达标创优活动:

(一)筑造“六有”家园,实现建家达标。要有家人,有组织,有阵地,有制度,有经费,有方法。通过强化自身建设,夯实建家基础,为教职工构筑起高效实用、完善齐备的“六有”家园。

(二)深化“五家”建设,创建模范之家。把建家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紧密结合,深入开展效益小家、文明小家、民主小家、温暖小家、安康小家“五家”建设,使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真正发挥作用、体现价值。

第八条达到“六有”家园的分工会,即可评定为合格教职工小家。在达到合格教职工小家的基础上,按照“五家”建设的创建标准取得明显成效的分工会,可申报模范教职工小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工会,不得申报模范教职工小家: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时换届的;

(二)未严格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级教代会、工代会”要求的;

(三)近3年内二级学院(部)和机关教辅部门工会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没有1次排列前50%的;

(四)会员评家满意度(以测评原始票为据)未达到90%的;

(五)近3年内发生教职工群体事件和安全稳定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

(七)有其他不宜评选原因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教职工小家创建实现动态管理、定期复查、限期整改,原则上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且逾期未改的原则上撤销其称号。

第十一条教职工小家创建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组由学校工会授权委托组成,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方式主要是采取听(工作汇报)、查(创建资料)、看(实体化建家)、访(征求各方意见)、评(对照考核标准评比)的方式进行。申报创建合格教职工小家的考核总分应达到80分以上,模范教职工小家的考核总分应达到90分以上。

第十三条申报创建模范教职工小家的分工会,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并通过本单位二级会员(代表)大会测评和表决通过后,按要求向校工会申报。

第十四条成功创建模范教职工小家的分工会,由学校工会下发命名文件,并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同时可逐级推荐参评重庆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先进职工小家、重庆市模范职工小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

模范教职工小家建设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给予一定的创建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教职工小家建设应建立健全自检自查制度,自查评分档案资料存档备查。模范教职小家建设要按照效益小家、民主小家、温暖小家、文明小家、安全小家和自身建设六大部分,规范建设教职工小家的建档材料,力求做到分类清晰,资料齐全,检索方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小家建设管理办法》(重科工委〔2018〕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授权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