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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2023年10月08日 11:47  

(2023年6月20日第三届教代会执委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第三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和办理效果,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由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二级教代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执委会审议后选举产生或进行调整。提案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

第七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二)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提交需安排讨论的重要提案;

(三)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咨询协调;

(五)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处理结果移交学校工会归档;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 案

第八条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由正式代表1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每名代表可以提出或附议多个提案。

第九条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叙述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建议措施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提案应在办公系统流程中的“教代会工会提案”栏目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表》。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份:

1.提案标题,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办法、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条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贯彻落实学校发展战略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生活服务的建议和方案;

8.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建议和方案;

9.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本校权限内的问题;

6.不符合技术规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7.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立案的问题。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征集时间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通知,召开各二级教代会主任会议部署提案工作,提案人及提案附议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撰写的提案在办公系统中提交到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二)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三)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代表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二条审查。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要件审查,将符合格式、内容要求的提案列为有效提案。不符合要件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三条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有条件办理、且需要办理的有效提案,给予立案;对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有效提案,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由所涉及的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未予立案的提案,给予说明后退还提案人。

第十四条审批。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准备予以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经执委会审定批准后,正式立案。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执委会通过,可列为教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五条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教代会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公布。经审核批准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网页上公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交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立案的提案报送分管所涉及事宜的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批转承办部门。

第十八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负责地办理提案,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一)承办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承办任务1个月之内对提案人作书面答复,情况复杂或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应在5个月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督办。在提案办理过程中,由学校工会负责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协助检查、督促,提案人可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允许承办单位暂缓办理或中止办理,但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人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第二十条反馈。教代会提案实行办公系统流程回复制度,凡正式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已落实,承办单位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回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一)承办单位在进行答复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提案表办理情况中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已经落实”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正在落实”的要告之预计的完成解决及目前的进展情况;“暂缓落实”要充分说明情况;“无法落实”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由承办单位将提案办理情况在办公系统流程中提交提案人,并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三)提案人对立案提案办理情况,应明确表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理解”或“不满意”。若提案人在15天内未对办理情况表示意见,则视为满意。

(四)提案人对提案承办结果答复“非常满意”、“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视为提案落实到位或基本到位;对答复“理解”的,有关部门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大落实力度,在1个月之内作出解释或重新办理提案,直到提案人答复“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

(五)提案人对提案回复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书面回复应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学校工会。

第二十一条公布。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应在学校办公系统及学校工会网页上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评议。

第二十二条报告。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分别向校长办公会、教代会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追究。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办理的提案,提案承办单位不予办理或相互推诿、拖延时间,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提案工作报告及公示栏中予以通报,并视情况由学校工会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由学校工会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归档。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提案的办理、反馈情况,移交学校工会存档。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为了调动教代会代表和承办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在每次教代会期间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二十六条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有代表性,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维护教职工利益有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调查研究深入,征求教职工意见广泛,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三)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建议具体,建设性强,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切实可行;

(四)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的肯定。

第二十七条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办理提案的态度认真,责任到人,不推诿、不拖延,能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协商和沟通,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二)办理思路清晰明确,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提案落实效果好;

(三)按要求对提案进行回复,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

(四)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和承办部门表示满意;

(五)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优秀提案按立案提案的30%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原则上不限数量。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教代会执委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解释,从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