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文件

LABOR UNION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文件  教代会工会制度  正文

重庆科技大学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25年06月12日 15:16  

(经重庆科技大学第一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互助互济、爱心帮扶的精神,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传统美德,健全完善学校对疾病教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互助基金主要由学校资助、教职工自愿参与出资和社会募捐构成,带有互助性质,主要用于教职工因治疗疾病费用较高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

第三条医疗互助基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校教职工(含在编和非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均可自愿参加,参加者可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资助,不参加者不享受。

第四条医疗互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办法,其账户由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建立“医疗互助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设立重庆科技大学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医疗互助基金”进行管理。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部门和校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及财务、审计部门等单位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受理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申请,审核资助金额,确保医疗互助基金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用。

第三章 医疗互助基金来源

第七条医疗互助基金由学校每年支持30万元经费、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的教职工缴纳的费用及社会和个人的捐款等构成。

第八条教职工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费用,每年一次性缴清120元,缴款后任何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参加者调离学校,学校帮扶责任即刻终止,所交款项不予退还。

第九条医疗互助基金以分工会为单位,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自愿申请参加,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学校统一从参加者的工资中扣缴。

第四章 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教职工因患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及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医保目录且自付医疗费用(医保卡个人账户和自付现金),一年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资助。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标准

自付医疗费用(元)

资助比例

备注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25%

1.资助比例分段计算;

2.每人每年资助限额4万元。

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40%

超过40000元的部分

50%

第十一条凡是连续缴纳个人费用累计在5年以上的,其资助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连续缴纳个人费用累计在10年以上的,其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医疗互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药店发生的费用;

(三)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美容、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特殊情形发生的,未经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每年上半年教职工申请办理上一年度医疗费用资助(以医疗票据日期为准,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申请医疗互助基金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资助个人申报表;

(二)门诊病人需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原件、药品清单、治疗清单、检查报告单、费用收据等原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及医保结算表等原件资料。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个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或补办。

第十六条医疗互助基金每年结算,若有结余,则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将当年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和公布,接受教职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服从国家有关规定并做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