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文件

LABOR UNION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文件  工会制度  正文

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2018年05月07日 14:12  

(2012年6月29日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和民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重庆市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校工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好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校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以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为重点,广泛团结和依靠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等教育,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三)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教职工中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引导会员群众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统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高水平有特色科技大学作出贡献。

(四)校工会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就学校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提出建议,使之完善;学校决策下达后,宣传动员群众贯彻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制度。组织各分工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五)校工会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参与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力协助解决。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好教职工的互帮互助和送温暖活动。

(六)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和完善与学校的协商制度,帮助和指导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和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七条分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好本单位的教代会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组织教职工开展好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本单位的民主化进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围绕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工作特点,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技能比赛、教师社会实践、服务社会、“三育人”等活动,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开展适宜本单位教职工特点的思想教育、教育创新、爱岗敬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生活。

(五)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开展好互帮互助活动,做好特困、生病住院教职工的慰问工作。做好女工工作。

(六)发展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法》、《工会章程》及有关工会知识的教育。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三章 会员、组织制度

第八条凡我校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本人自愿书面申请,经工会小组和分工会讨论签注意见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参加一个工会小组的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代表为任期制,任期五年。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由委员23人组成。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其他委员4人。 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同时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为双重身分。工会主席既是教代会主任,分工会主席既是二级教代会主任。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组织按照校、院、系(部门)、科室(教研室)分别设置校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分工会原则上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设置。工会小组一般以党支部或处、科、室为单位设置。工会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女工委员会选举女工委员会主任1人。办事机构设校工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有会员25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分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由若干单位联合建立分工会。会员在50人以上的,分工会委员由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会员在50人以下的,分工会委员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应有各项工作的分工(可兼任)。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5年,期满改选。分工会改选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校机关各部门可由若干部门联合建立分工会。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五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人数是应选人数的10%。各级工会组织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正常运行。

1.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2.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空缺时,由党总支和分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交分工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3.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按《工会法》规定,校行政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三)其它收入。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的工会活动,各分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本分工会开展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重庆科技学院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