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传统美德,建立对教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从2015年开始学校建立“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
第二条 医疗互助基金主要是由学校资助、教职工自愿参与出资和社会募捐构成,带有互相帮扶性质,主要用于教职工因治疗疾病的费用较高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
第三条 医疗互助基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均可自愿参加,参加者可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资助,不参加者不享受。
第四条 医疗互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办法,其账户由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建立“医疗互助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医疗互助基金”进行管理。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离退休处、校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并完善基金筹措方案,根据情况调整帮扶政策及标准,受理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申请,审核资助金额,确保医疗互助基金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用。
第三章 医疗互助基金来源
第七条 医疗互助基金由学校每年支持30万元经费、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交纳的费用、社会和个人的捐款等组成。
第八条 教职工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费用,每年一次性缴清120元,交款后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如参加者调离学校,学校帮扶责任即刻终止。
第九条 以自然年为交款时段,各分工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自愿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基金,由学校统一从自愿参加者的工资中扣缴。
第四章 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教职工因患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及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且自付医疗费用(医保卡个人账户和自付现金),一年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资助。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标准
自付医疗费用(元) |
资助比例 |
备注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25% |
1.资助比例分段计算; 2.每人每年资助限额4万元。 |
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30%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40% |
超过40000元的部分 |
50% |
第十一条 凡是连续缴纳个人费用累计在5年以上的,其资助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连续缴纳个人费用累计在10年以上的,其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药店发生的费用;
3.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4.因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美容、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它特殊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认定。
第五章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教职工申请办理上一年度医疗费用(以医疗票据日期为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帮扶资助,由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医疗互助基金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资助个人申报表;
2.门诊病人需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原件、药品清单、治疗清单、检查报告单、费用收据等原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及医保结算表等原件资料。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个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基金每年结算,若有结余,则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将当年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和公布,接受教职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则服从国家有关规定并做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5年第1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从公布之日起暂行2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