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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24日 21: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庆科技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重庆科技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代表提案、代表质询、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选举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 根据《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低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6%。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机关各处(室)、校属各单位)或分工会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各代表团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的教职工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二级学院(部)的教师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二级学院(部)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30%。根据学校实际,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分别不低于30%。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二级学院(部)、机关各处(室)、校属各单位等二级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监督和行使相应的职权。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若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定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团长组织代表团全体代表讨论并征求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成员通常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专门资料档案: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商议确定。

第三十条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三十一条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重庆科技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重科工委〔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