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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21年12月24日 21: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划化、程序化建设,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重庆科技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代表提案、代表质询、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选举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一节 代表的条件

第七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节 代表的构成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低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6%。

(一)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二级学院(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二级学院(部)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30%。

(二)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青年代表。

(三)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应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三节 代表的产生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换届的选举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代表补选由校工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请党委审定。

第十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机关各处(室)、校属各单位)或分工会等为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分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一)各选举单位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人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各选举单位将代表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其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形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选举单位(或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设正、副团长,团长一般由选举单位分工会主席担任。

正、副团长的职责是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非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各党总支负责人,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机关教辅后勤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工会副主席,在校的全国、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可邀请市、区级以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已离退休的校党政领导和上一届校工会委员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但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节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节 代表的变更

第十五条 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或退休,或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身份自然终止。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或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程相关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审批,并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四章 大会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对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定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团长组织代表团全体代表讨论并征求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三条 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节 会议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由校工会向校党委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核批准,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备大会,设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召集人1名,秘书长1名。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工会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协商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在分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会议选举或通过;

(五)起草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人选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八)开展提案征集工作,向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九)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在会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以一定形式送达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十)做好会议宣传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十一)按照要求将学校筹备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上报上级工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会议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五)通过大会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校工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分管校务公开工作的校领导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

(四)校工会负责人做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五)分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术委员会报告;

(六)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七)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八)校工会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九)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校工会)汇报,主席团(校工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十)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发言;

(十一)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校工会)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节 决议 决定

第二十八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校工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各项议案应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执行委员会成员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执行委员会成员设15至21人,其中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会议必须有总数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须有执行委员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专门资料档案: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适当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专门委员会成员调离本校、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的讨论制定;

(二)就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三)根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四)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九条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学校成立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四十一条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重庆科技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重科工委〔201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重庆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